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是增加第二十二条“参加生育保险缴费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享受待遇人群扩大到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就业的人员。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二是删除原《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2010年1月1日前,职工完成分娩或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渠道解决。2010年1月1日后,缴费比例为1%的参保单位(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方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取消了缴费比例为1%的参保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必须按时足额缴费一年的限制,职工自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享受的待遇
一是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需在职工分娩、引产或流产后90日内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申领生育津贴,逾期不予受理”修改为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需在法定产假结束后1年内,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逾期不予受理”。
二是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职工应于妊娠12周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选择一家当地生育(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由所在单位到社保局办理相关登记手术”变更为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职工需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申报填写开封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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