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自1998年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实施生育保险州级统筹以来,切实保障了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直以来执行州1998年根据《楚雄州劳动局关于印发楚雄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楚劳社发[1998]第27号)文件规定的1%的缴费比例,至今尚未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增长,原来执行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略显偏高,为了更好地发挥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负担,经请示州人民政府同意,州劳动保障局和州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把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下调0.3个百分点,即由原来执行的1%下调至0.7%,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此次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合理确定了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完善了楚雄州的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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