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之后,购房者可与开发企业在预先制定的预售合同中针对预告登记事宜进行协商。
2、达成协议后,购房者需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待审核通过后,由房管部门记录于登记簿上,最后购房者只需交纳相应费用便可领取预告登记证。
3、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时,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以下几项:预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双方就预告登记事项所做的具体约定;若为买受人单独提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加了特定条件及期限,则买受人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其他必要材料。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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