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两方本着平等、自愿和相互尊重的原则,达成共识就能够解除这一合同。
然而要注意的是,撤销和解除是两个概念,尽管它们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在民法的范畴内,可撤销合同属于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一种特殊类型。这种合同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出现了瑕疵。因此,对于可撤销合同而言,它的法律效力并非基于既定的逻辑和事实关系,而取决于各方参与者的主观意愿。这样想来,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等同于完全无效的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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