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选择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则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将通过公示程序,获得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换句话说,这意味着此类请求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物权效应。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买卖房屋事宜或其他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签署完毕之后,为了确保未来顺利实现物权,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约定向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申请。一旦预告登记完成,除非得到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任何对该不动产的处置行为都不会产生物权效力。
此外,预告登记完成后,若债权关系得以解除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未能成功申请登记,那么预告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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