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不同怎么办
时间:2023-06-22 09:11:18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不同,属于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同时终止,劳动者不必承担违约金;属于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服务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务期的影响,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服务期不满五年辞职有什么后果

服务期不满五年辞职,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期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相关条款为前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服务期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或约定不明,事后双方又未达成违约金补充条款或协议,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服务期违约金依据不足。另外,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条款若经法院认定无效,如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出了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则超出部分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必须服务期是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吗

法律上没有“必须服务期”的概念,将“必须服务期”认定为“服务期”没有法律依据。不论是“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服务期”,都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劳动者的依法辞职权。因此,必须服务期不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三、关于培训费用的法律规定

没有具体范畴,包含岗前培训,专项培训两方面。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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