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主要包括:变更培训工种及培训层次的理由、可行性、办学条件(师资、设施设备)等
按要求如实填写。
包括:教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和与变更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职业教育或教学经验证明及专职教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兼职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学校加注核对意见及盖公章。
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场地资料(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消防意见书等),设备清单、发票(含具体数量、单价及总值)等资料,加盖学校公章。
加盖学校公章。
须提供原件。
三、办理机构
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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