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非由当事人过错所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以货物交付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理论,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采纳,我国《民法典》借鉴了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买卖双方要面对多种多样的风险。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各国国内法、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均对风险转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求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及法律后果。从各国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对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来看,主要体现了三种风险转移原则,即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原则、风险随所有权转移原则、风险随交付转移原则。其中,风险随交付转移原则得到多数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采纳。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有以下几项一般规定: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公约》规定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我国的《民法典》也采用了这一原则,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过失划分原则。《公约》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这说明,虽然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但前提是,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适用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实践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经常在人们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被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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