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劳动仲裁成功的
时间:2023-03-07 17:12:27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仲裁能否赢要看仲裁请求是什么,是否有证据证实该主张,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个案分析。首先劳动者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时需提交劳动合同、社保清单、银行流水或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其次就要提供证明你主张的证据,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者就要提供公司单方解除你的证据,如书面的解除通知、银行流水等,而对于解除的原因是否合法就要由用人单位举证了。如果主张对方拖欠工资,则需提供银行流水、工资单等;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则只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入职时间即可。

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对各种案件中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二、劳动仲裁证据目录怎么填写

劳动仲裁首先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记录,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比如银行流水、社保缴纳凭证等,另外还需要提供工资和工作时间的证明,比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等;如果有些证据必须用人单位提供,比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名册等等,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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