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居民办理积分制管理申请条件:
1、持有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含)以上;
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工作(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主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内累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6、五年内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二、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1、办证年限: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能够证明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1)合法购买自住的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非申请人本人的,应提供与产权人有效关系证明;
(2)居住在合法建造的出租住宅的,应提供村(社区)房屋出租证明(出租房屋需登记备案);
(3)居住在合法建造的单位宿舍、公寓的,应提供单位证明。
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工作:
(1)在企业工作的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开具的合同履行情况证明;
(2)自主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参保情况:提供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5、计划生育:应提供居住地计生办出具的《海宁市新居民计划生育审核证明;
(二)其它证明材料:
1、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急需人才: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专利创新:应提供获奖文件、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海宁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6、社会服务:应提供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根据申请项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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