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3、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
5、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6、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7、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问题
1、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该出资人补足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重新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重新验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且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工商局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工商局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罚款。
二、股东出资的标准及违法
股东只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并且以货币出资的,按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转至公司名下,才算完成了出资的义务。
所谓股东出资的违法形态,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违法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质违法形态和形式违法形态两种,前者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出资义务的违法形态,而后者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其出资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形态。实质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拒绝出资、虚假出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资标的物估价过高、货币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具体违法形态。形式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等。
全文9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