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断公司解散的处理办法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被解散的公司超过十五日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或者其他人,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吊销许可证被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结束工作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经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解散通知应当在公司所在地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请求法院解散,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并由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破产申请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