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息支出的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8%)
(4)捐赠的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15)其他收入的扣除。
(16)亏损弥补的扣除。
个税扣除项目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3、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4、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支出的,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5、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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