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处理办法
时间:2023-06-09 18:11:19 4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条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呆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呆账,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票主。

第七条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认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所退支票为客户本人所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1周内收回票款。倘所退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保卫科依法追诉。

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检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作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呆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呆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为多少,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

1.超过5‰,未满6‰,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2.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3.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4.超过10‰,未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5.超过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6.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若中途离职,于是任期内的呆账率达到上述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5%0时的奖励如下:

1.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2.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3.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4.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40%;

5.低于1‰,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父%。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联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1.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2.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3.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4.低于2‰,商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5.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第十八条一分公司因呆账催讨回收的系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保卫科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帐,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1.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获得20%的奖金;

2.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获得10%的奖金。

第二十条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殊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的呆张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金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税,每月的扣税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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