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
时间:2023-05-10 17:51:35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汇缴业务

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帐户设立后,缴存单位直接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办理汇缴业务;

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按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操作规程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不得无辜拖延、简化手续和按季度、年度汇缴;

单位在办理汇缴当月,如有人员封存、托管、异地转移、销户提取等情况,应按相关操作规程办理;

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汇缴额计算必须准确。

补缴业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交以前年度少缴、欠缴,异地中心转入、托管户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受托银行办理;

因职工个人新开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单位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补缴、更正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产生差额补缴、启封个人帐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错误封存产生的补缴、缓缴补缴等业务,由受托银行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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