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通常是在书面劳动合同中设立的一段任期,旨在让当事双方能够充分了解彼此以及做出合适的选择。
这个试用期被规定在合同期限之内,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在这期间,雇佣方会通过内部评估体系来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公司的聘用要求;反之,劳动者也会对此做出相应的评定。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被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项非必要但是必须的条款。
因此,协议中可以对试用期进行约定。
针对定期的劳动合同,例如争议解决方式等,都可以一并协商解决。
对于签订期限超过三个月但不多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最长不会超过一个月;对于签订期限在一年到三年之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则最多不能超过两个月;
至于对于三年及以上长期性或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在这段试用期里,工人的薪资待遇不能低于所在工作单位同等级别岗位上的最低平均薪资或者他们与雇主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薪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还需符合当地政府机构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内,除了极少数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之外,雇主无权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雇主在此阶段作出了这样的决定,他们应该向劳动者详细说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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