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业军人的含义
是指部队官兵直接从部队转入地方分配工作的,称转业军人
二、转业军人下岗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年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相关法律
1、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国发[1978]75号):“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关于志愿兵待遇问题的几点说明》(总后勤部财务部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志愿兵实际上是职业兵。”即职业军人。关于探亲、复转等待遇问题:“根据志愿兵在军内超期服役充分发挥其技术和专业的骨干作用及其服役时间长、年龄大等特点,规定探亲休假、车船费、伤、残优待、救济抚恤、复员、转业、退休等生活待遇,均按对军队干部的计算办法执行。”
3、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的经济待遇:一级志愿兵享受正排级,二级志愿兵享受副连级,志愿兵享受正连级,四级志愿兵享受副营级,五级志愿兵享受正营级。”“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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