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企业是1996年12月底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700万美元,企业取得了预期的投资效果,投资五年来实现税后净利润800万美元,目前企业正处于成长期,企业投资人准备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从税收的角度讲,该企业的投资人应如何操作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明确从2002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商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这样,该外商在华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就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追加投资的资本用于重新注册一个新企业;二是变追加投资为税后利润再投资;三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注册资本。这三种方案哪一个更合适呢?为了帮助投资者弄清有关情况,下面我们不妨作一个简要分析。
三种方案适用的政策不同
方案一的政策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关于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该政策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的政策依据是税法第十条有关再投资退税的规定。该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方案三的政策依据就是财税[2002]56号文件,该政策规定外商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综合以上三种税收优惠方案,其优惠的区别主要在于资金的来源上,新设立或者追加投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利用投资利润直接再投资,则可以享受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追加投资方法的选择分析对于追加投资者而言,从税收优惠的角度来讲,采用哪种投资方法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具体的筹划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一)税收待遇相同,筹划思路有别。以企业外的资金追加投资,分析两种情况下的税收政策,都能够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是在本企业追加投资还是另外再注册一个新企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利益集团处于市场开拓性扩张阶段,适宜用重新注册分支机构的方法,企业考虑区域自然禀赋、原料供应、市场因素、劳动力因素等多方面的情况,设立符合企业集团总体策略的子公司,以便能实现企业的整体经营目标。如果由于企业自身的产品结构比较特殊,比如其产品的有机构成比较高,资金运用量比较大,不集中资本运作就无法产生规模效益,或者企业正处于集中力量打“歼灭战”阶段,考虑到在原有的基础上追加投资规模,可以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以抓住稍纵即逝的市场机遇,当然应该首先考虑在原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
但是,根据财税[2002]56号文件规定,在原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追加投资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否则仍应重新设立企业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二)税后利润再投资应谨慎处理。在原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有两种方法,即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和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两种追加投资方式有明显的区别:一是税收优惠的区别,“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要比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40%优惠更实惠;二是限制条件的区别,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有投资规模上的要求,多数中小外商投资企业难以达到,而税后利润再投资没有投资规模的限制,一般外商投资企业都能进行;三是资金来源渠道的区别,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的资金来源限制较少,只要是外资就行,而税后利润再投资的运行过程要求则较严格,必须是原企业税后利润直接投资。鉴于以上区别,追加投资企业在具体进行投资过程中则要谨慎处理,否则就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注意筹划的过程管理,确保措施到位。无论是合同外追加投资还是税后利润直接投资,在财务上都要做好正确核算。从税后利润追加投资来讲,应该将所取得的利润直接用来在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如果将利润汇回本国之后再转过来作追加投资,就不能享受40%的退税;而原合同外追加投资,则要将所投资的资本、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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