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本质内容是由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经济体制向市场调节企业、政府调节市场的新经济体制过渡,而核心问题是政府自身脱胎换骨转变职能,规范行为,逐步退出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最根本的分配关系是税,然而我国的政府部门许多年来习惯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在政府收入体系中,税收收入的“缺位”和非税收入的“越位”同时并存,国家机器的运转和政府职能的履行,越来越离不开非税收入的支持。
为改变这种“费挤税”状况,作为当前理顺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根本出路的“费改税”改革思路,理所当然地受到理论界的广泛推崇。一些激进改革人士甚至提出:“租金、利息和收费(非税收入的三种主要形式——笔者注)都属于正常的商品交换关系,它们作为经济范畴,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正常的交换关系,不是政府和企业间的交换关系,政府和企业间的经济关系只有国民收入强制性分配关系——税,不应再有其他经济关系”。这种旨在以“除费”来“正税”的近乎极端的思路用于指导政府实践却只能产生“因噎废食”的后果,其片面性源于对行政收费的客观基础和合理空间缺乏理论研究。
“费改税”有其现实的合理基础,行政收费却有其恒久的客观依据。无论从历史发展还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收费制度的合理内核都没有因为社会形态、经济模式和国家结构的变化及差异而主动消退或遭到否定。据史书记载,我国古代西周时期就有“市肆管理费”、“罚课”,两朝时期有“通行税”(实际上为费)、“桁费”(对过往浮桥者征收),宋代有“免役钱”、“助役钱”,清代有“漕粮附加费”、“照单钱”,等等。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教育、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医疗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普遍存在收费,中央政府通过收费筹集的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一般不超过15%,地方政府收费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般高达20%-50%,并且收费规范程度较高,管理较严格。
而反观我国现实情况,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相当于预算内资金收入规模的50%以上,再加上“制度外”资金,至少要与预算内资金“平起平坐,”其中大部分来自各种各样的收费,相当一部分则属地方政府自筹资金,管理非常混乱。费税关系不顺、收费膨胀的根源不在于行政收费本身,而在于对行政收费存在的基础缺乏理性认识,对费与税各自的合理空间划分不清,反映在制度上,则是在转型时期行政收费法律监控的滞后,法律的“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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