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或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2)因公益性市政建设或市政、交通、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因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
二、办理材料
需有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复核或编制的市政设施绿化工程预算书
核原件留复印件
核原件留复印件
核原件留复印件
核原件留复印件
核原件留复印件;施工班组证—建造师、施工员、质安员(另建造师、质安员还要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来施工企业需填写: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承诺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核原件留复印件
(外来施工企业需填写: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承诺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鹤山分厅(http://wsbs.heshan.gov.cn/servicehall/index.jsp)。
2)申请。申请人登录后,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审批。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应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提交信息与纸质内容相符的,通过审查,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信息与纸质内容不符的,通知企业修改后重新提交。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接收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通过电话通知。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旧公安局)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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