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离世之后,未有人合法继承与其相关之遗产,同时亦无任何亲属或者朋友对其遗嘱进行有效受领,则此情况下的遗产将被依法交于国库,以履行国家公益事业之义务;
另一方面,假设债务人在去世前乃是集体所有权组织或单位中的一员,则在此种情况下,遗产主要依法归属其所属之集体所有权组织所有。
因此可以理解为,在既无继承人存在并且不存在有效遗嘱的实际情况之下,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并不会由个人或者任何特定集体为主体来负责清偿,除非有其他适格法律条款或者双方先前签订过相关协议明确此类偿还义务。
综上所述,在当前适用之法律框架内,即使债务人在去世时未能留下任何财产给继承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组织有权接管或者支配这些遗产,但是其本身并不需要直接对债权人负有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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