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作为现代民事权益中的一种,是作者对体现了其思想、情感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作者人格、身份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我国著作权法和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制度一样,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并在著作权法第10条中将人身权列于财产权之前,突出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46条对侵犯著作权中的各项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财产与非财产的民事责任形式。著作权权利的双重性与侵权责任的综合救济渠道奠定了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救济的制度基础。在实践中,著作权侵权除表现为非法复制等对财产权的侵害,也常常表现为非法发表、冒名、篡改等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这种侵害往往对应地造成对作者人格、身份、思想观点的污损、贬抑,构成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就是典型的精神损害法律责任。不过,著作权法虽然保护著作人身权,给著作权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但侵犯著作人身权除了承担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外,是否还应课以侵权人赔偿责任、实行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在著作权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相当普遍。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2项规定,著作人于加害人有故意或过失责任时,即使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得在公平的限度内,请求赔偿损失;西班牙1987年著作权法规定,对于精神权利的侵害,即使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并未造成经济损失,被侵权人也有权要求赔偿,这类赔偿数额将按照侵权情节、后果等综合考虑后确定;意大利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在行使精神权利的诉讼中,适用行使经济权利诉讼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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