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先生因工伤在家休息了9个月,单位已连续几个月没有发工资给他。他多次到单位要求发所欠的工资,但单位负责人给了李先生一份单位分配规定,对他说:“单位已经实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个搞活分配机制方案出台时,你也是举手赞成的。现在你一直没有上班,当然没有工资可发了。”一席话说得李先生哑口无言。
有人指点李先生找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李先生不知道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干什么的,他心里嘀咕,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能叫单位给他发工资吗?
他将信将疑地找到市人事争议仲裁院。市仲裁院在证实李先生确是工伤后,来到李先生工作的事业单位,要求单位领导按国家相关政策,给李先生补发工资。但单位解释说,为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他们进行了分配制度改革。单位新的分配办法规定,像李先生这样的情况是不发工资的,新的分配制度所有职工都是同意的,李先生也是同意的。事实也证明,新的分配制度确实激发了职工工作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了单位的经济效益。现在要给李先生发工资,违反了单位的分配规定会导致分配规定以后执行不下去。
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解释道,单位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的都必须改过来。单位新的分配政策对工伤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政策,就要按法律法规规定改过来。该单位领导听仲裁机构同志说得在理,修改了单位分配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并给李先生补发了工资。李先生领到工资时开心地笑了,说:找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还真管用呵!
[评议]:随着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目前还有相当多的员工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性质、作用不了解,没有仲裁意识,也就无法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利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束手无策,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一次次找单位求情,或者一次次与单位争论,劳而无功。其实,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工作机构。以事实为依据,以人事政策、法规和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当事人(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也应该找当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求主持公道和正义。而人事争议仲裁属于准司法行为,对于裁决决定的处理结果,如当事人中有一方既不自觉履行,又不向法院起诉的,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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