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下:
1、侵害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财产权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4、侵害婚姻关系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5、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6、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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