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政府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如下: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中介服务组织。它的招标代理资格需经国家招标投标主管机关的严格认证。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收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建设单位委托相关的咨询公司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编制标书、递交标书、标书的签收。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1)、唱标:开标时,由专业的负责人进行唱标。唱标主要是公布投标报价,其他内容看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是监理标还会有总监姓名、职称等,如果是建设标可能会有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资质等。
(2)、讲标:必要时投标人还有可能进行讲标,然后由评审人员提问,最后按积分评标制进行比较评估。
(3)、流标:为了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一般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4)、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8、由评标委会员对投标文件评标。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应用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会员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会员直接确定中标人。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采用最低价评标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招标评分标准:
(1)、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2)、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
(3)、得分应能明显分出高低;
(4)、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
(5)、评分标准应便于评审;
(6)、细则横向。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于系统集成类的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格、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术语的解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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