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6、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9、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补偿程序: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3、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6、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搬迁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政府投标流程是如何的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各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标会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
(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以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三)、主持人宣读开标大会会场纪律
(四)、开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监督人员确认并当众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中唱标。
(六)、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众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2、邀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3、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4、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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