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管理义务包括:(1)负责核对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核对“上海市户口簿”,暂住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凭《血吸虫病、丝虫病检疫证明》,随行儿童凭《儿童疫苗接种证明》。未经许可,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其他经营条件。(2)按规定如实填写《私人租赁登记簿》,并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居委会(村)临时(居住)人口登记站检查。
(3)督促、带领承租人在3日内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处或居委会(村)暂住登记站办理暂住登记。承租人离开时,应当声明解除。(4)负责承租人的法律宣传,督促承租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或者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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