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如何批自营
《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该条主要是针对债务人的有条件行权,规定了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行使管理人的部分职权,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认为自己完全有能力自行管理与营业,管理人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供可行性报告,经债务人申请,合议庭结合可行性报告再充分评议,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并制作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书。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条件:
1、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提出申请。债务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方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自行管理与营业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自始就由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另一种是嗣后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前者是管理人接管债务财产和营业事务前,债务人就向人民法院申请,由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后者是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经债务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批准后,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法律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在管理人监督下进行管理
一般情况下,经债务人申请,管理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在审查申请时应参考管理人的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债务人在日常经营中就重大事项向管理人报告,管理人要在确保重整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做好监督,营业是为了更好地重整,重整尽量不影响营业,兼顾进行。
二、重整计划可以强制执行吗
重整计划的执行不属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派专门的法官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因此,规定由管理人监督。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情况属实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有具体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三、公司重整期间能不能成为被告
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以法人的资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公司在重整期间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是可以起诉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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