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精神病人的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的职责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
一、民政部门有权变更监护权吗
民政部门没有权变更监护权。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不履行监护责任还有监护权吗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如果没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其仍享有监护权,如果被撤销了监护资格的,则不享有监护权。
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三、去哪里变更监护人?
变更法定监护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到法院办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变更法定监护人需满足的以下条件,人民法院才会根据个人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1、原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2、原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3、原监护人有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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