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监护人申请如何写
申请人: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2、被申请人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事实。
3、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
4、自愿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的说明
5、申请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XX的合法权益。申请人XX作为XX“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曾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XX,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XX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向XX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恳请XXXX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
此呈
XXXX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XX
二0XX年XX月XX日
二、监护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监护人的选择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同时也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合适的适格监护人。
三、监护权的撤销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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