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从1998年1月1日执行,也可以分步到位或暂缓执行。
(二)企业应严格按照所批复的船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或提高标准。
(三)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当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核入挂钩、包干工资基数。
(四)内河运输船舶与出租船舶船员因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时间差别不大,可调整为同一标准。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船员伙食津贴的统一管理,严禁私分和变相私分伙食津贴。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我省船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批复》(1999年1月18日冀劳办[199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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