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6-22 18:36:14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有:

1、当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自子女出生时当然享有监护权;

2、遗嘱指定监护人,即父母生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协议确定监护人,即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4、公职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

5、意定监护。

一、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材料是什么

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材料是变更监护人的协议书、该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材料。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确定监护权要考虑什么

确定监护权必须考虑其监护能力。没有监护能力的人不能担任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应由顺序在后的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接任;在指定监护人时由有指定权的部门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监护能力,是指作为监护人,承担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律职责的行为能力。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三、怎样可以指定监护人代为?

指定监护人的方式: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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