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遵守。首先,根据乙方上级批准的项目和乙方选定的设备及技术质量标准,甲方应向乙方购买以下设备并租赁给乙方使用。第二,甲方根据与厂家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于年月日第四季度交货。货物由供应商直接交付给乙方。乙方应直接提货并交付给供应商。乙方收到货物后应立即向甲方出具设备收据。第三,乙方负责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和维修管理。制造厂应对设备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在订货合同中予以说明。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收到货物后,应以甲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综合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将保险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提交甲方。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使用该设备,但不得将其作为财产转让或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设备上添加或移除任何部件或移动安装场地。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整性,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6设备的租赁期限为年。总租金为人民币元(含手续费),自供应商向甲方收取货款之日起计算,分期支付租金为人民币元(含手续费)。甲方应在每期结束时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甲方按逾期租金总额每日加收1万元,罚款3倍。7本协议一经签署,不得撤销。如果乙方提前支付租金并终止合同,甲方将退还部分利息。8本协议期满后,甲方同意以人民币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乙方。9乙方上级单位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保证乙方有效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担保人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租金及其他损失。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乙方担保人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担保人及乙方银行各执一份。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订立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保管。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无限期租赁。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添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期间占有、使用租赁物取得的收入,属于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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