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有: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的。
2、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的。
3、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届满。
4、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我国法律又没有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仍不得结婚,所以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其实六七十年代的很多老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就是事实婚姻,如果是这种事实婚姻,那可以到民政局去办理一下结婚证,但是在我国新法律制度出台以后,仍然以为办结婚典礼就形成夫妻关系的这种想法比较欠缺法律意识,这种所谓的事实婚姻按照同居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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