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峪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甘肃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六)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九)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的预审意见和省固废中心出具的技术审核报告。
二、嘉峪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嘉峪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嘉峪关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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