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谁担责
【裁判案例】
原告诉称,2016年8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进入XX妇幼保健院待产,12点30分左右羊水破水,12点50分左右开始打催产素,抽血检验,医生告知胎儿头脸不正,又进入产道纠正胎儿脸。接着医生又告知宫位高,医生参考8月3号的B超单胎七斤左右判断,并没有让原告陈某某选择剖腹产,更没有让家属签字。14点左右试产,15点左右出生,为8.6斤巨大儿。没有自主呼吸,被告便进行抢救,被告提出要求转院。经X人民医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内出血。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陈某某、左某某损失共计679911.36元。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裁判案例讨论
1.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在几乎三个小时分娩过程中没有做最规范的B超等检查,仅依据2016年8月3号的B超单进行判断胎儿体重,盲目的接生。当原告出现难产时,被告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也没有告知家属选择剖腹产,最终造成严重的脑损伤后遗症。
2.被告认为,虽然胎儿窒息,但医务人员未违反操作规程,尽职尽责处理及时,方法得当,在分娩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乙方承担次要责任(25%)。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例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75%)。省市两级医学会认为的责任比例差异很大,由法官定夺。
4.法院认为,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的诉请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左某某的伤残级别应当为三级伤残,被告XX县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原告陈某某、左某某损失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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