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我国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使用者确实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员工的年薪或者一年以上安排年薪的情况下,应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2、一般来说,员工带薪休假,首先个人申请,企业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一安排,双方达成共识和默认,满足员工休假的权利,不影响生产工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带薪年假必须由个人申请,否则将被取消。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企业也应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否则就必须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处理:“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未申请年休假视为放弃是否有效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实践中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职工在年度内未提出休假申请人的,视为放弃年休假”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无效的,因为年休假不需要职工主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规定员工不申请视为放弃,这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无效条款。
因此,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
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
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
当然,统筹安排,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有有利之处,即如何安排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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