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增加了一种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发起者)与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组成,允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管理,享有知情权,分享收益。这一看似简单的企业形式,却在其诞生起的短短40年间风靡了世界各国的风投行业,究竟其魅力何在?
一、独特的多重约束机制。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期一般只是一个投资期,而对于需要不断募集新资金的基金公司来讲声誉可谓是至关重要,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业绩成了一种外在的激励和约束。
(3)有效的监督制度:由投资者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实施监督,限制普通合伙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二、灵活的运作机制。
有限合伙以协议为基础,很多方面可以由合伙人协议决定,这更适合投资者的各种不同需求。
三、优惠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无需缴纳公司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公司制下双重纳税的弊端,有效的降低了经营成本。
四、便捷的退出机制。
投资者转让其合伙份额不会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继续运营,这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条较之公司股份发行上市更为便捷的退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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