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差异
时间:2023-09-16 09:00:11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的灵活性、规范程度、规模大小、法律责任、税收成本、设立要求、治理结构、份额股权转让、新增合伙人或股东、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程度更高,经营规模更大,税收成本较低,有限合伙企业则更适用于持股平台搭建或特殊行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的灵活性方面存在差异。

(1)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股东的话语权主要由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决定。简单点说,就是谁出钱多谁说了算;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是不可以约定排除某个“法定事项”的,例如: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相关职权在章程中予以排除,这种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许多事项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例如: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如何执行合伙事务;比如可以在合伙企业中约定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所谓的“管理人”,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剩余人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管理规范及经营规模大小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更为规范,经营规模更大。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需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等进行规范治理,因此公司相对于其他组织形式而言,在“经营管理规范”层面都较为规范,也因此更容易吸引外部资本的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若经营良好,还可以进行股改,进而走上资本市场的道路;此外,公司还可以开设分公司,或者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融资能力更强,更容易发展壮大规模,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改并成功上市,即成为“公众公司”,届时其融资也会更方便。

(2)有限合伙企业,其用途多用于“持股平台”的搭建或者某些特殊行业的组织形式,例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管理更看重“效率”,因此,基本上都是“一言堂”;而在经营规模上,相比于公司,合伙企业既不能对外设立“分子公司”,也不能实现“股改上市”,因此从这个维度上讲,公司是略胜一筹。

3、法律责任大小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以出其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即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税收成本不同。

(1)相比合伙企业,公司在税收方面负担会更重。公司税收实行的是“先税后分”的模式,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年终分红后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成本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更轻,先分后税,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设立要求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企业必须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

6、治理结构不同。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般会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组织机构。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7、份额或股权转让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内互相转让,自由转让。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对内互相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8、新增合伙人或股东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全体2/3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增资,引入新股东。

(2)有限合伙企业里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

议。

9、利润分配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同股同权,按照占有股权的比例相应分配利润,承担风险,更强调资本的联合。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区 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股权表现形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 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募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4. 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

5. 股权转让方面不同:有限公司相对限制更多,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的其他方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的灵活性方面存在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话语权主要由股东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决定,而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话语权由合伙协议进行约定。在经营管理规范及经营规模大小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更规范,经营规模更大;而有限合伙企业更看重效率,规模较小。在法律责任大小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税收成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税收负担更重,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成本相对较低。在设立要求方面,有限责任公司需要1-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必须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在治理结构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般会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组织机构;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在份额或股权转让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相对限制更多,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上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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