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有限合伙的税收管理工作,根据税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三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有限合伙形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应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有限合伙的《税务登记证》的经济类型栏中注明有限合伙字样,并在《税务登记表》的附表中注明各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各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出资总额以及实缴金额。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各税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六条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在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收益后,应分别计算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属于法人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由该风险投资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代为汇总缴纳。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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