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市场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科技企业,都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客观上存在着代理问题。
在公司制中,股东出资后,由经理人掌握日常工作,因为经理人不持有公司股份,投资收益优劣虽与经理人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但相比于经理人与外部勾结带来的收益则相当微小,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经理人在投资过程中是否有悖德行为则完全依靠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自律能力,而缺乏有效的利益机制的制衡。有限合伙制能通过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责、权、利的基础制度安排和他们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合伙的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相对称,有效地降低代理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有限合伙制公司中,风险投资家的独立专业化运作是有限合伙制产生与发展的关键因素。
与投资天使和企业与金融机构所属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经理相比,专业的风险投资家具有广泛的社会网络、行业知识、管理技能和分析判断能力,加上他们长期专注于某个行业、领域甚至某个特定阶段,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而大企业的投资经理由于受母公司的战略目标、组织管理模式和激励方式的制约,难以适应风险投资。
3、有限合伙制能够有效地避免股东对公司的操纵和对具体业务的干涉。在公司制下,股东,尤其是大股东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委派经理层等方式很容易对公司形成控制,甚至改变投资原则和决策程序等,导致投资失误增多。这在我国表现得更加明显,比如,我国一些风险投资公司在大股东的干预下,将资金优先投资于大股东旗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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