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创始争议之际,双方均应本着诚实守信、坦诚相待的原则展开磋商,相互作出合理让步,进而缔结各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通常包括自主和解以及由第三方主持的和解两种方式。前者即为不经第三方插手,双方当事人径直进行交涉;后者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产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正判断,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途径解决保险纠纷,系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乃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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