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费。若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符合相关条款者,可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若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都将被视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符合条件者即可申请工伤赔偿。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费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参加,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逾期仍不缴纳,则会被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保险费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时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应当依法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参加,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逾期仍不缴纳,则会被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时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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