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参保工伤保险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
2、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3、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后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参保时间、缴费等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4、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限定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具体时间,不得增设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条件。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对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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