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工作日及合理的工作场所内,如不幸遭遇疾病导致突然死亡或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未能被及时救治并最终离世的情况,应视为工伤事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相应赔偿机制。
关于员工因公殉职后的补偿事宜,其家属成员将按照以下规定,依循《工伤保险条例》获得丧葬费用补贴、抚养收益金以及一次性的意外事故补助金等项抚慰权益:
首先,对于丧葬费用补贴方面,需参照近六个月内在统筹地区的职工月均工资水平作为参考基数,计发金额约相当于六个月的该地区工资总额。
其次,关于抚养收益金部分,将按职工自身工资的适当比例发放给那些因工丧命的员工先前对其生活给予主要支持且已失去劳动力的家人。
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其配偶每月将收到总金额为其工资40%的抚养收益金,而其他亲友则以各自工资的30%为准,各此类别的抚养收益金的总和不得超出因工离去的员工在世时的实际工资额。
至于抚养对象的甄选原则,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相关规定来加以明确界定。
此外,对于一次性的意外事故补助金,其额度是根据前一年全国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计算得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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