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设立主体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合同,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3-03-05 18:32:33 2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前述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一、原始股怎么认购

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二、公司设立时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公司设立时的费用可能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有过错的由过错人承担,公司成立的也可以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具体而言,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承担设立时的债务以及费用的责任一般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这一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公司发起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即过错为条件,只要公司设立失败即产生此种责任。

某些特殊情况下设立中的费用由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如公司不能成立系由于发起人的过错所造成,或者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发起人基于此种过错行为,需对其他发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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