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3-23 00:20:15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一、什么劳动合同无效

(二)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三)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四)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五)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六)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七)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八)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九)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十)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十一)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十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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