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聘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雇主所在地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如本文所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相关知识:
续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
(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员工已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未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雇主和雇员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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