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否则定期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
1。公司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工资等)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如果终止劳动合同,则没有经济补偿。如果公司降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工资等)以续签劳动合同,且工人不同意续签并终止劳动合同,将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公司和员工一方或双方不续签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合同,则应给予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1。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的最长支付期限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合同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适用以下规定:
(1)如果质量要求不明确,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则应按照通常标准或与合同目的一致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
(2)如果价格或报酬不明确,按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价款的,应当在收款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产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履行方法不明确,则应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VI)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第六十三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调整政府价格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标的物逾期交付的,加价的,按原价执行;当价格下降时,以新价格为准。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涨价的,以新的价格为准;当价格下降时,以原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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