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主要阐述了劳动者可以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 以 与 派 遣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派遣单位有本法第六十六条和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可以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派遣单位有本法第六十六条和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以上情形可以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全文9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